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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1-04-28 00:00:00  浏览: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基层班子的思想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我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章  民主生活会参加的对象、时间

第二条  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有党委全体成员,并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三)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或翌年一月底召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坚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院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请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的领导参加,根据民主生活会内容,可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着重查摆和解决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团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规定和学院实际工作确定的专题内容。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日期和议题,提前十天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前提。既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既要听取意见相同人的意见,又要听取意见不同人的意见。并由党办主任将意见进行分类汇总。

(二)反馈意见。由党办主任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时向党组织反馈,反馈意见时要实事求是,特殊情况下,对个别不易公开的意见,可个别反馈。

(三)消化谈心。党组织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有一个自我反思、进行消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及群众之间,虚心地接受批评,诚恳的求得帮助,这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关键。

(四)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及征求到的意见,联系学院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突出问题。

(五)发出会议通知。基层党组织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争取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六)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第九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学院党委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各党支部和党员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