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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08-05-12 00:00:00  浏览:

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教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对全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为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议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

第三条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党风党纪,坚持反腐倡廉。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院行政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和支持院长行使《高教法》所赋予的权利。

第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四化”要求,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条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有关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党委会议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按照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在决策重大问题之前做到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查论证,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

第九条  提交重要议题的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一天分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  各议题一般应先经由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进行说明后展开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决定或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形式,党委决定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属重大问题,一定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说了算。 如会议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由书记决定外,一般应缓议。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凡不需传达和不准公开的,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可按议题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审定。各单位报送的议题必须经该单位负责人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后交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收集议题送办公室主任平衡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一)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人事任免除外),必须经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承办单位已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由办公室协调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并形成报党委会的书面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处理意见一并提交会议。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1、属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能解决的;

2、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3、可由分管领导与有关领导研究解决的;

4、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席。

第十九条  作好会前准备工作,提高会议质量。需要会议决定的问题,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可选择的方案,尽可能提供书面材料。其中与职能部门有关的工作应事先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每次党委会均要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发至党委委员,必要时可发至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研究决定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议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及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主任科员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配。

第二十七条  听取纪检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审批新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认为应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党委会的会议纪律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应按拟定议题议事,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一条 全体与会者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有关问题的讨论,本人应主动坚持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候会制度。凡吸收参加专题讨论的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外传。有关决定需通报民主党派负责人的,由召集人通报。

第七章 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敢抓敢管,敢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应按工作性质先呈请分管领导认真处理,分管领导觉得事关全局,可请示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同志,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先由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党委办公室或院办公室牵头处理;处理不了的,再由两办分别向党政分管领导请示解决。凡涉及校一级领导在党风、政纪、领导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越级直接向学校的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或教职工个人须找党委领导同志汇报工作或思想时,应先同党委办公室联系,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十九条  学院机要室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党委、行政的文件分别由两办主任负责批阅,重要文件批给院领导传阅,业务性很强的文件直接批给分管院领导阅处。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党委对全院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以利于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行政工作的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向党委的请示或要求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报告等,应先送党委办公室审稿把关,然后送党委领导签发。

          第八章 党委会决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和服从。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四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