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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2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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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述三项资助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中央或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的名额原则上按照相应年度本系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具体分为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一般困难档每人每年1500元,特殊困难档每人每年25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极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年向所在学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工处。由学工处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全院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即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填写我院《国家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盖章后交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交学院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的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事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述三项资助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中央或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的名额原则上按照相应年度本系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具体分为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一般困难档每人每年1500元,特殊困难档每人每年25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极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年向所在学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工处。由学工处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全院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即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填写我院《国家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盖章后交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交学院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的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事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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