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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8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24848威尼斯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有24848威尼斯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根据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轻重以 6 到 12 个月为限,警告以 6 个月为限,严重警告以 8 个月为限,记过以 10 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 12 个月为限。在受处分期间学生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发布撤销处分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果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时间,至学生毕业时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有煽动或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 缓刑 )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纵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 作案价值在 300 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作案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或不足 10000 元,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或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有两次以上偷盗行为的,加重处罚,偷盗的财物必须追回。犯偷盗错误,

能够主动认错的,给予降低或免予处分,再次犯偷盗错误,从重处罚。

(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者

1. 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诈骗、敲诈勒索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藏、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破坏图书者,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纵火烧毁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六)盗用他人 ( 含单位 ) 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借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者,加重处分;

3. 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挑拨他人打架,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据伤情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和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八)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保卫人员者,加重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男女交往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教室、公寓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视认错态度和改正行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因吸烟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涂污、撕毁、涂抹学校张贴物,给予警告处分;如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凡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因酗酒引发矛盾造成人员冲突、打架斗殴或造成一般性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酗酒滋事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应届毕业生酗酒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撤销各种荣誉和给予纪律处分外,延期毕业;

(十五)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碍风化不听劝阻者,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制造或使用假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传播、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之内,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四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累计四以上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住宿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和存放大功率发热电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禁止学生宿舍内私接电线电路,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 因吸烟或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私藏管制刀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旷课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 一学期旷课累计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旷课累计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旷课累计 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旷课累计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 50 学时及以上,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试违纪作弊

学校组织的考试,有作弊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理:

1. 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 处分未撤销期间,取消专升本资格。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查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处分或处分建议应在 7 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 2 名人员参与调查;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分别由各二级学院对本二级学院的违纪学生进行调查,也可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由学生处进行协调,调查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5 日内完成。调查过程中应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拍照、摄像、留存书证、电子证据等方式进行,注意留存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事后发现的违规事实,无法还原当时情形的,要慎重取证。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聘请法律顾问,以审查主体、权限、证据、依据、程序、定性以及申诉、诉讼风险为内容,并对审查的结果出具加盖党政办公室公章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开除学籍处分,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建议 )书,标题为“关于给予 x 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 或建议 )”,标题为宋体 2 号字,加粗。正文仿宋体 3 号字,并用 A4 纸打印,加盖公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姓名、性别、籍贯、二级学院、专业、班级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 调查原始资料等 )。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存档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成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应该由 2 人执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邀请同宿舍的同学、所在班级班长或者朋友,将处分决定书留在送达的处所,并由上述人员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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