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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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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中专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班主任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主任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系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工示;

(五)学生处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六)财务处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五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院系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即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九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院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专业

 

班级

 

入学

时间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

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和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

助学

金的

主要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班级

审核

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

审核

意见

及公

示结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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